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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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乾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青岛乾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9,500元,并承担以此为基数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乾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元,由被告奚**负担,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5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