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无锡金通华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罗**、罗**、罗**、罗**、罗**、罗**人民币81568.22元,被告无锡金通华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田**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6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649元,由原告罗**、罗**、罗**、罗**、罗**、罗**负担人民币344元,被告田**、无锡金通华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05元,被告田**无锡金通华物流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已由原告罗**、罗**、罗**、罗**、罗**、罗**预交,被告田**、无锡金通华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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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21-08-17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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