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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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无锡金通华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罗**、罗**、罗**、罗**、罗**、罗**人民币81568.22元,被告无锡金通华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田**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6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649元,由原告罗**、罗**、罗**、罗**、罗**、罗**负担人民币344元,被告田**、无锡金通华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05元,被告田**无锡金通华物流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已由原告罗**、罗**、罗**、罗**、罗**、罗**预交,被告田**、无锡金通华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21-08-17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