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旺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辽宁安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辽宁旺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购房款5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被告辽宁安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辽宁安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辽宁旺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金5000000元的利息,从2013年8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辽宁安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辽宁旺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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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9-11-22
发布日期 202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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