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旺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辽宁安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旺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购房款5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被告辽宁安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辽宁安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辽宁旺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金5000000元的利息,从2013年8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辽宁安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辽宁旺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