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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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 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姜*与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4301SJ2004230238408《房屋托管合同》于2021年1月23日被解除; 二、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姜*房屋租金人民币13209.68元; 三、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姜*房屋占有使用费(按照4500元/月的标准,自2021年1月24日至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 四、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姜*违约金人民币13500元; 五、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姜*物业维修费人民币92元; 六、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上述第二至五项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七、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第三人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腾退并返还原告姜*名下位于长沙市芙蓉区的房屋; 八、驳回原告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4元,由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