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赛坤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赛坤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79,000元,并自2018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资金占用费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王继霞

人民陪审员  王成忠

人民陪审员  刘伟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碧婷

书记员梁廷松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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