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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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赛坤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赛坤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79,000元,并自2018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资金占用费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王继霞 人民陪审员 王成忠 人民陪审员 刘伟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碧婷 书记员梁廷松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