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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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义乌市鼎派五金工具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各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以及利费(信用卡卡号、逾期还款日、暂计日及本金金额、利费总和如附表所示,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数额298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陈**、陈**、陈**、陈**、陈**、**、陈*、陈*、陈*按照附表确定的金额各自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