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
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机械安装工程公司
遵义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毕节市碧海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机械安装工程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8018114元及鉴定费200000元;

二、由被告***对前述第一项明确的被告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机械安装工程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由被告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对前述第一项明确的被告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机械安装工程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由毕节市碧海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前述8018114元工程款及鉴定费200000元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4800元、减半收取37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2400元,由被告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机械安装工程公司、***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18-12-17
发布日期 202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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