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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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佛山市南海庭伟五金制品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庭伟五金制品厂、周伟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74万元、利息54943.65元、复利521.04元(暂计至2021年5月13日。之后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定价日适用的一年期LPR加92.5基点后再上浮50%计算罚息、以54943.65元利息为基数按定价日适用的一年期LPR加92.5基点后再上浮50%计算复利。每年10月9日为定价日)。 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庭伟五金制品厂、周伟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支付律师费2万元。 三、就上述第一、二项债务,被告罗**在348万元限额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对被告周伟坚、罗**名下位于广州市××××,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的价款在348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7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760元,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庭伟五金制品厂、周伟坚、罗**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4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