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鑫荣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南通联威纺织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联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鑫荣宇公司返还原告联威公司加工费25000元,判令被告鑫荣宇公司赔偿原告联威公司直接经济损失88372元【具体包括坯布损失32562元;面料空运印尼雅加达的费用23220元(860KG×27元/KG);此重做订单失误导致其客户同时取消同一合同相同品质色织订单的损失32590元】,合计113372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鑫荣宇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有多年的加工承揽协作关系。2021年5月原告联威公司委托被告鑫荣宇公司加工一批弹力染色面料,被告鑫荣宇公司未尽谨慎加工操作义务,将原告联威公司的弹力布全部加工成没有弹力的废品,严重影响原告联威公司向印尼客户交货,造成违约。事发后,被告鑫荣宇公司不但没有采取补救措施,相反却收取了原告联威公司25000元加工费,对其造成的损失只字不提,原告联威公司多次交涉协商,被告鑫荣宇公司不理不睬。被告鑫荣宇公司的违约行为还导致原告联威公司产生了无形损失,包括客户对联威公司失望导致将后面的全部订单转给他人来做;由于联威公司提供的面料不合格,客户已将订单转交他人来做,最终买家的交期来不及,联威公司可能需要承担服装的空运费(目前还在和客人沟通,没有形成具体的损失),潜在的损失预计40000元左右。在本案审理中,原告联威公司明确其请求权基础系基于因被告鑫荣宇公司违约,导致原告联威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要求解除双方的加工合同,并要求被告鑫荣宇公司返还加工费并赔偿损失。

被告鑫荣宇公司辩称:1.原、被告之间有明确约定,被告鑫荣宇公司仅是受委托帮忙找厂家进行染色、定型、拉毛等工艺,与原告联威公司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而非加工合同关系。被告鑫荣宇公司为原告联威公司挑选的盛虹染厂是盛泽当地最大的染厂之一,已经尽到了被委托人的义务,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2.被告鑫荣宇公司在为原告联威公司将本次的坯布送去加工之前,亦与原告联威公司确认过样布是否符合原告联威公司客户的要求,原告联威公司回复称“黑色颜色ok”。但后因原告联威公司的客户要求更高的弹性,原告联威公司在坯布完成加工后表示对弹性不满意。3.在原告联威公司第一次提出由其提供坯布,由被告鑫荣宇公司代为去染厂染色时,被告鑫荣宇公司就提出过坯布门幅应该在220CM,但原告联威公司表示不考虑弹性,且能做到的坯布门幅只有195CM到197CM。且原告联威公司也曾表示,因为给其做坯布的厂家忙不过来,所以未给其做符合被告鑫荣宇公司要求的门幅宽度的坯布,最终原告联威公司提供的坯布门幅仅为167CM,完全不符合产生弹力的成品布所要求的门幅宽度。4.坯布染色后的弹性问题,系原告联威公司提供的坯布门幅过窄导致。根据物理常识以及布匹加工后的普遍逻辑,布匹加工压缩比越高,弹性越好,通常有弹性的成品布,坯布的门幅都要达到200CM以上,最终成品布的门幅缩水到150CM左右,产生布匹弹性。而原告联威公司提供的坯布门幅仅167CM,成品布缩水到145-150CM,本身就不可能产生其客户要求的弹性。后原告联威公司咨询过工艺员,也承认了必须182CM以上的门幅宽度才能满足弹性要求。5.在于2021年7月9日收到原告联威公司发出的函件后,被告鑫荣宇公司多次催告原告联威公司提取生产好的成品布,但原告联威公司均未答复,被告鑫荣宇公司认为双方的合同因原告联威公司的违约而解除。综上,被告鑫荣宇公司在委托合同中并无过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联威公司于2010年4月14日成立,经营范围为:纺织面料、服装鞋帽、服装辅料、床上用品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鑫荣宇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成立,经营范围为:纺织品研发,针纺织品、化学纤维、服装及辅料、电子产品、机械设备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联威公司曾向鑫荣宇公司购买成品布。2020年10月,联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席威时与鑫荣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雷虎通过微信联系,席威时提出由其方提供坯布,由鑫荣宇公司按照其要求(包括颜色、弹性、成品布的门幅等)进行加工,潘雷虎表示同意,并告知了席威时具体的加工费,2020年仅进行开发放样,未加工大货。2021年2月至5月,鑫荣宇公司按照联威公司的要求完成了两批坯布的加工业务,具体的过程为:联威公司交付坯布后,鑫荣宇公司先将加工出的样布发送给联威公司,联威公司确认后,鑫荣宇公司再进行“大货”的加工;联威公司已向鑫荣宇公司支付了相应的加工费,鑫荣宇公司亦向联威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写明应税项目系“涤纶印花布”,联威公司称因该司系贸易公司,按照税务制度的要求,进出项必须一致,因该司对外不能开具加工费发票,故要求鑫荣宇公司向该司开具面料发票。

2021年5月26日,席威时与潘雷虎通过微信联系,席威时称潘雷虎前面为其做的黑色和印花的成品布,其客户反映称黑色成品布没有弹力了,印花成品布的弹力还可以,问潘雷虎原因;潘雷虎回复称是因为席威时提供的坯布门幅小,而对成品布的门幅又要求得宽,印花成品布经过预缩、水洗,故比黑色成品布的弹性要好点,前面放样的黑色成品布也没什么弹力;席威时又提出黑色成品布的弹性问题会不会和定型有关系,并称放样的黑色成品布,客户说弹性没有问题;潘雷虎再次提出黑色成品布没有弹性的原因是席威时提供的坯布门幅窄了,外面做弹力布的坯布门幅要215CM,成品布的门幅才做到152CM,席威时要求的大货黑色成品布的门幅比放样的要宽一点;席威时称放样的成品布也是同样坯布的门幅,他量了大货黑色成品布的门幅超过150CM了,并询问后面再做的话能否调整;潘雷虎予以确认,并问对方“有效你要求多少”,称“现在有效做的差不多148CM”、“如果做到142有效的话弹力会好点;席威时确认“有效142.5”;潘雷虎回复“行的”。之后席威时询问潘雷虎黑色成品布重新做的话,交期需要多久,潘雷虎询问“布能拿回来吗”,席威时回复其需要考虑退面料还是重新做,并问“退回来能返工不”,潘雷虎回复称其可以试试,但不一定能达到客人的要求,席威时称其处还有一卷(黑色成品布),退给潘雷虎试试,潘雷虎同意,席威时再次强调“重做的话,达到印花的那个弹性就好,这个应该问题不大,都是一样的坯布”,潘雷虎回复“重做可以达到印花的要求的,定型门幅做小点就行”。席威时将一个顺丰快递的小程序发送给潘雷虎,并称“两步走吧”,潘雷虎回复“你先寄过来我试一下吧,能弄好的话最好,你这重做的话,搞得我都无言以对了,帮你做一个东西还搞得你要重做啊,我不知道怎么说了”,席威时回复“能返工就返工,实在不行,就重做了”,潘雷虎让席威时将返工的布先寄过来,其尽快返工。

2021年5月31日上午,席威时通过微信询问潘雷虎返工的结果,潘雷虎回复“昨天弄了一块不行”,并称当天再去其他地方去返工试试看,估计危险,后双方确认有结果了通知席威时。当天下午13:35分,潘雷虎拨打微信语音电话与席威时进行沟通。当天晚上,席威时告知潘雷虎要重做2400米的黑色成品布,坯布已经投产了,让潘雷虎注意下门幅和弹性,要达到之前潘雷虎为其加工的印花成品布的弹性,潘雷虎确认待对方将坯布交付给其,其以最快的速度为对方加工,染费可能要多0.5元,并称“弹力的话我知道了”。

2021年6月16日,席威时让潘雷虎将地址给其,告知潘雷虎坯布好了,当天送给他,潘雷虎告知了具体地点;席威时询问潘雷虎处有无放样的留底,颜色、弹力、拉绒均按放样的来,潘雷虎确认有放样的留底,并确认其会按前面那个印花的(弹性)做。席威时告知潘雷虎其一共需要黑色成品布“1050+1280”码,并将坯布码单发给对方(显示共计14卷),告知对方其中14号件是上批多下来的坯布,1-13号包是本次织的坯布。

后潘雷虎收到了席威时所交付的上述坯布,并进行了后续的加工。

2021年6月23日,席威时询问潘雷虎黑色的成品布加工到哪个环节了,潘雷虎确认在拉毛,席威时询问“估计何时能有”,潘雷虎回复“明后天”,席威时让对方先寄“1Y”(后又要求“1+0.5”)给他,潘雷虎表示同意。

2021年6月25日,潘雷虎询问席威时当天能否帮忙打3万元左右给其,月底了其的钱还没到账,其需要支付货款、染费;席威时回复中午付给潘雷虎2万元。潘雷虎让席威时收到样品后确认下,可以的话就按照样品来做,席威时回复称已收到样品,门幅还可以降低点,弹力还是有点小,看能否改善;潘雷虎回复可以降低门幅,因为大货还没有做,其只是先做了十几米。潘雷虎又问席威时账上有没有25000元,因为席威时这边的染费有19000余元,其自己还欠一家厂的染费5000余元未付,能否帮忙凑一下,席威时确认中午支付25000元给潘雷虎。

2021年6月25日,联威公司向鑫荣宇公司转账支付25000元。

2021年6月28日,席威时询问潘雷虎“降低门幅的,何时给我样布”,潘雷虎回复称,布可能出问题了,做出来的布门幅小了,但没有弹性了,可能是毛感稍微好了一点,拉毛多拉了一遍,就把纤维锁死了,并询问席威时发过来的坯布的门幅有多少,染厂说只有163,比之前的坯布门幅要小,这次做出来的成品布可能比前面的还要差;席威时确认坯布的门幅与之前的一样,潘雷虎回复称,现在成品布的门幅缩到了145,并再次称可能是拉毛的问题,可能拉得长了一点,其打电话问的专业分析人员称拉毛拉得长的话会把弹性锁死,布就没什么弹性了。席威时让潘雷虎想办法解决。潘雷虎称跟单员已经试过水洗的办法了,但缩下来弹性还是没有,其会再让他试一下的。潘雷虎又向席威时提出,以后坯布的门幅能否做到两米二,成品布正常只能做到一米五,对方提供的这么窄的坯布只能做窄幅的弹性才会好;席威时回复称这批坯布的工艺和之前的都一样,门幅和坯布跟以前的也都一样,没有那么宽的机器。后潘雷虎告知席威时又试了另一种方法,成品布还是没有弹力,并确认弹力比第一次给席威时的样布的弹力还要差,席威时提出是染厂的问题,潘雷虎称是拉毛的问题,席威时称印花的成品布拉绒也很大,但弹力没有问题,印花的成品布与黑色的成品布所使用的坯布及门幅是相同的,潘雷虎称他也在找原因,席威时称“第一次还是有点弹力的”,潘雷虎回复“是的”。之后双方沟通了没有弹性的原因及改善的方法,席威时提出其用同样的坯布做色织的成品布的弹性比印花的成品布还要好,印花布也是做这个染底的,潘雷虎回复称印花布经过了高温预缩,再去水洗空气洗的,并称后面的黑色成品布也可以按照印花成品布的工艺来做,这样做出来肯定就不会出问题了,但成本会增加。席威时问能否用现在的黑色面料去高温水洗试一下,门幅控制在145-147;潘雷虎回复称已经试过了,门幅缩到140了,但还是没有弹性,分析人员称最主要的可能是拉毛拉长了,把纤维锁死了,就没有弹力了;其之前让先做了二三十米的样布寄给席威时,样布的弹力还好,其觉得样布的毛短了一点,让拉毛的加重一点,大货的毛正反面都很长,估计是拉重了,把纤维锁死了。

2021年6月29日上午,席威时发微信告知潘雷虎,因为客人不接受,其要重做2400米,其将坯布的门幅做到182CM,其问了联发的技术经理,分析的原因不是拉毛的问题,而是定型的问题,第一次定型的时候,门幅就应该定在148-150,然后预缩一点就正好了,“你第一次定型的时候就定宽了,定死了,弹力”;潘雷虎回复称不讨论原因了,他们的工艺是没问题的,其后面会尽量给席威时做好。席威时称“2412米*13.5=32562元,这个你要找他们赔钱的”;潘雷虎回复称,席威时说的门幅定型是对的,其预定的差不多是150的门幅,要定两次型,染厂是不可能赔偿,因为染厂出来的布的弹力是好的,也不能确定是染厂的问题。席威时称服装交期是8月8号,面料要空运,服装也要空运;潘雷虎询问,客人的绒感稍微差一点点是否可以,其可以少拉一遍,其分析出来还是拉绒的问题,绒感太强了,把纤维拉死。潘雷虎再次提到对方的坯布给其,其一分钱未赚,只是帮对方去染色、做后整理,结果做坏了,其也不知道如何解决。席威时再次强调是定型的问题,对方第一次给其传样的时候还有一点弹力,后来的布就没有弹力了,肯定是哪里出问题了,其要赔10万块钱了,让对方和具体做加工的人去沟通,如果沟通不了,潘雷虎肯定要赔偿其的,定制的东西有时间要求的,面料空运到印尼还要好多钱。潘雷虎回复称,按道理是应该其赔的,因为对方给其的东西其做坏了,但从情理上说不过去,其也只是帮对方的忙,并没有赚对方的钱。席威时提出让潘雷虎赔偿其2万元,这2万元让潘雷虎和别的厂沟通怎么解决;潘雷虎称这批布的加工费要3万多元,这样其需要承担5万多元了;席威时称布被做坏了,不应再付染费,需要潘雷虎与厂方沟通。

2021年6月29日下午,席威时与潘雷虎继续进行微信沟通,潘雷虎提出重做的话,坯布门幅最好做到220CM;席威时回复称,其和工艺员沟通了,182CM就够了,这是找别人的机器织的,不是棉的,太宽了缩不进;潘雷虎称能缩得进,他们做弹力布都是做得这么宽的,坯布越宽成品布弹性越好,四面弹、纬弹都是这么宽的,并称没有弹力的成品布的坯布门幅都要做到170CM,而席威时要求的是有弹力的成品布,但坯布的门幅却只有167CM,当时为什么没有做宽一点;席威时回复称厂里机器不好做,现在不忙,厂里才高兴做的;潘雷虎再次强调坯布门幅越宽,成品布的弹性才越好;席威时提出其色织布使用的原料是一样的,但弹性没有问题,潘雷虎称色织的工艺不一样,是染好颜色的熟丝再去织布的;席威时提出印花的成品布也是染底的,但弹力没有问题,故其认为坯布门幅不是主要的问题,潘雷虎提出印花的工艺不同,后整理中有高温预缩和水洗,故成本较高;席威时提出不是拉毛的问题,是定型的问题;潘雷虎称其为对方做的成品大货的门幅是145CM,其又咨询了其他人,应该不是拉毛的问题,可能还是坯布门幅过窄导致成品布没有弹性。

2021年6月30日下午16:35,席威时发微信告知潘雷虎其重新织了坯布,估计需要20天左右,之前其支付的25000元要求对方退还,前面的损失待其找对方当面协商;潘雷虎回复称等对方坯布做出来后确定是不是坯布门幅小导致,并称25000元本来就是对方应付的加工费。在本案审理中,原告联威公司确认,因客户取消订单,原告联威公司未再重新织坯布。

2021年7月8日,联威公司向鑫荣宇公司邮寄发出一份《函》,内容为:2021年5月联威公司委托鑫荣宇公司加工的一批弹力染色面料,由于鑫荣宇公司加工失误导致该批面料没有弹力而报废,经多次交涉、协商未能统一,现发函通知鑫荣宇公司解除合同,并由鑫荣宇公司返还加工费25000元,同时赔偿坯布成本32562元,面料空运印尼雅加达的费用23220元,印尼客户合同内相同品质订单损失32590元,合计113372元。鑫荣宇公司确认已于2021年7月9日收到了该《函》。

庭审中,原告联威公司确认,案涉的黑色成品布加工之后,因弹性不符合联威公司的要求,导致客户取消订单,故原告联威公司并未提取,也不要这些成品布了。

为证明其主张,被告鑫荣宇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三块成品布及两张织物单,主张:第一块黑色布是2021年3月份鑫荣宇公司寄给联威公司的样布,席威时表示客户看过之后满意;第二块黑色布是本批次6月份的成品布,以及工艺表一份,该布是与3月份的样布质量相同,弹性也基本一样的,原本应该是满足联威公司的质量需求,但因联威公司的客户临时要求更高的弹性,才导致了本批次的布料出现争议;第三块是弹力布布样及对应的织物规格表,在工艺单上可以看到该弹力布的坯布门幅宽度为208厘米,由此证明要产生符合联威公司要求的弹性,坯布的门幅至少应在200厘米左右。原告联威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第一块所谓打样的样布不予认可,联威公司带来了当时打样的样布,两个布的弹性完全不一样,联威公司带来的布有弹性,鑫荣宇公司交付的样布完全没有弹性;对第二块布予以认可,大货做出来之后,鑫荣宇公司会剪1、2米给联威公司进行确认;对鑫荣宇公司所谓作为弹性展示的第三块布不予认可,与本案无关,且布匹品质与本案加工的不一样。

原告联威公司向本院提交三块成品布,主张:第一块是鑫荣宇公司今年3月份寄给联威公司的黑色样布,经拉伸能感觉到布的弹性;第二块布是鑫荣宇公司为联威公司加工的印花布,来自于大货,印花布也是有弹性的,印花布与本案中争议的黑色布所使用的坯布是完全一样的;第三块布是卡其色的色织布,使用的是与黑色布相同原料的纱线,该块布是想说明联威公司提交的邮件中被外国客户取消的卡其色织布的订单。被告鑫荣宇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第一块所谓黑色样布不予认可,不能确认系鑫荣宇公司发送给联威公司的样布;对第二块布,鑫荣宇公司的代理人在鑫荣宇公司看到过相似的印花布,但不能确认联威公司提交的印花布来自于鑫荣宇公司,且印花布与黑色布工艺不一样的,不可能要求达到相同的弹性;第三块布与本案无关,不是鑫荣宇公司提供,且工艺与黑色布天差地别,没有任何举证价值。

本院经现场拉伸比较,可以确认原告联威公司提交的三块布均有一定的弹性;被告鑫荣宇公司提交的第一块布稍微有点弹性,但弹性小于联威公司提交的第一块布,鑫荣宇公司提交的第二块布没有弹性,且第二块布比第一块布厚,绒感比第一块布强。

因本案纠纷,联威公司与海安市海安法律服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了代理费5000元。

在本案诉讼中,联威公司向本院申请冻结鑫荣宇公司账户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交了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鑫荣宇公司名下价值12万元的财产。苏州新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向联威公司开具了2000元的财产保全服务费发票。

上述事实,有原告联威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购销合同、发票、电子邮件、函、快递单、委托代理合同、布料,被告鑫荣宇公司提交的布料,以及双方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联威公司与被告鑫荣宇公司之间是加工合同关系还是委托合同关系。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

本案中,原告联威公司与被告鑫荣宇公司之间系加工合同关系,理由如下:在本案加工业务之前,鑫荣宇公司已为联威公司加工了两批布匹,均由联威公司提供坯布,并按照联威公司的要求进行加工,虽然具体的加工业务并非鑫荣宇公司完成,对此联威公司亦是明知,且根据法律规定,承揽业务亦并非必须由承揽人自己完成,但承揽人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鑫荣宇公司将加工好的成品布交付给联威公司,即联威公司需向鑫荣宇公司交付的是完成的工作成果,联威公司向鑫荣宇公司支付的相关费用,应系支付给鑫荣宇公司的报酬,鑫荣宇公司亦向联威公司开具了相应的发票,在此过程中,联威公司并无委托鑫荣宇公司代表自己与染厂、拉毛厂建立加工合同的意思表示,故原告联威公司与被告鑫荣宇公司之间系加工合同关系,联威公司系定作人,鑫荣宇公司系承揽人。

二、原告联威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加工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本案争议的加工布匹系重新加工的布匹,此前鑫荣宇公司为联威公司加工的布匹样品也有弹性;重新加工的样布亦有一定的弹性,潘雷虎和席威时在微信中对此予以确认,且庭审中,双方所提供的布料中各自所指称的样布也均有一定的弹性,即联威公司对成品布弹性的要求,在技术上应具有可行性,并非不合理。

在重新加工前,联威公司即明确向鑫荣宇公司提出弹力要求,鑫荣宇公司对此予以认可,对弹性的要求亦为明知;在重新加工前,鑫荣宇公司虽曾提及联威公司提供的坯布门幅小导致成品布没有弹性的问题,但又提出可以通过缩小成品布的门幅来达到弹性的要求,并未对联威公司重新提供的坯布门幅提出加宽的要求。在鑫荣宇公司最终加工的成品布大货不符合弹性的要求后,潘雷虎多次称是因拉毛的问题导致没有弹性,且庭审中鑫荣宇公司所提交的大货成品布的绒感的确比双方提供的样布的绒感要强,潘雷虎在微信聊天记录中亦确认系在加工大货时其让拉毛厂多拉了一遍,而这并非是联威公司的要求。在双方对成品布没有弹性的成因产生争议且席威时提出赔偿要求之后,潘雷虎才又提出系坯布门幅过窄导致,但均系被告鑫荣宇公司的主观认识,没有证据支持,即便成品布没有弹性与联威公司所提供的坯布门幅过窄有一定的关系,但在此过程中,原告联威公司不存在过错。

由于被告鑫荣宇公司加工的成品布不符合双方对质量的(即弹性)约定,导致原告联威公司的客户取消了订单,原告联威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其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鑫荣宇公司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联威公司在起诉前即向被告鑫荣宇公司发函要求解除合同,被告鑫荣宇公司已于2021年7月9日收到了相关的函件,故双方的加工合同于2021年7月9日解除。

三、被告鑫荣宇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

原告联威公司主张被告鑫荣宇公司返还加工费25000元、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88372元【具体包括坯布损失32562元;面料空运印尼雅加达的费用23220元(860KG×27元/KG),系因客户取消了与联威公司的订单,又向其他的供应商订货,因为交期较急,客户要求其他供应商空运,由此产生的费用差价客户要求联威公司承担,联威公司尚未实际支付,还在与客户协商;此重做订单失误导致其客户同时取消同一合同相同品质色织订单的损失32590元】,合计113372元。

为证明其损失,原告联威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

1、海安县新华伦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伦公司”、供方)、联威公司(需方)于2021年5月31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一份,约定需方向供方购买坯布2400米,规格为“21再生涤*32/2涤+70D120*56成品密度”,“坯布门幅品质同之前”,单价为13.5元,交货时间为2021年6月15日,并对质量提出了具体要求,允许3%溢短装,货交需方指定地址,由供方送货,费用供方承担。

2、新华伦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联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载明应税货物为涤纶弹力布,数量为2412米,价税合计32562元。

3、联威公司的两份形式发票,其中一份写明时间为2021年3月10日,订购的纺织品包括黑色纺织品1280码,单价4.5美元,交期为2021年5月1日;另一份写明时间为2021年6月11日,订购的纺织品包括卡其色纺织品1380码、单价3.28美元,黑色纺织品1050码、单价4.4美元,交期均为2021年8月7日。

4、席威时与外商的往来电子邮件,主要内容为,2021年6月28日,席威时告知对方黑色的样布有一点弹性,但弹性还不够,故其让工厂重做大货,但做出来的大货没有弹性,故其需要再次重做,大概需要40天的周期;2021年6月29日,对方同意重做;后席威时回复对方重做的成品布将在8月5日完成,他们的工厂织坯布,拉毛厂和印染厂做其他的工序,拉毛厂说是印染厂的问题,印染厂说是拉毛厂的问题,双方在互相推卸责任;2021年6月30日12:42,对方让席威时保证大货不要再出任何问题,否则其将取消订单,并与其他厂家联系;后当天13:54分,对方发邮件告知席威时,他们决定取消2022年春季卡其色和黑色面料的订单,因为大货达不到要求,他们不想买家担心;对于已经发到印尼服装厂的2021年夏季的黑色面料,他们会和买家确认是否接受折扣。

被告鑫荣宇公司辩称,在委托合同中被告鑫荣宇公司并无过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3、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对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由于被告鑫荣宇公司为原告联威公司加工的成品布不符合双方对质量的约定导致原告联威公司的客户取消订单,故被告鑫荣宇公司无权取得加工费,对于原告联威公司已付给被告鑫荣宇公司的加工费25000元,被告鑫荣宇公司应予退还。对于坯布损失,虽然被告鑫荣宇公司对于原告联威公司提交的购买坯布的合同不予认可,但认可相关的发票,再结合席威时与潘雷虎在微信聊天记录中亦提及其坯布的成本为32562元,故可以佐证《购销合同》的真实性,故本院确认原告联威公司购买坯布支出了32562元,由于被告鑫荣宇公司的过错将坯布所加工的成品布不符合约定,且原告联威公司亦在庭审中明确不再提取相关的成品布,故对于该坯布损失32562元,被告鑫荣宇公司应予赔偿。

对于原告联威公司主张的,因重做订单失误,导致其客户取消同一合同的色织订单的损失32590元的诉请,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联威公司提交的形式发票及往来电子邮件,本院可以确认外商向原告联威公司订购了色织布匹后又予以取消的事实,但原告联威公司客户取消色织订单的行为与本案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因此所致的损失亦并非被告鑫荣宇公司的违约行为直接导致,故对其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联威公司要求被告鑫荣宇公司赔偿面料空运的费用23220元的诉请,因该损失尚未发生,且并非必然发生,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支持,原告联威公司可待实际损失发生后,凭相关证据另案主张。

关于原告联威公司要求被告鑫荣宇公司赔偿其律师费及保全保险费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七十一条、第七百七十二条、第七百七十五条、第七百七十六条、第七百八十条、第七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南通联威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鑫荣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加工合同于2021年7月9日解除。

二、被告苏州鑫荣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南通联威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费25000元,并赔偿原告南通联威纺织品有限公司坯布损失32562元,共计57562元。

三、驳回原告南通联威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4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2404元,由原告南通联威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1188元,由被告苏州鑫荣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16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支付至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账号:6228400407404288361),原告南通联威纺织品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中的1216元由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录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七百七十二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五条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七百七十六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八十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裁判日期 2021-10-22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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