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航国铁(北京)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领航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教育培训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领航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更名前为东方领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签订的《就业培养协议书》;

二、被告领航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特色课程费11000元,被告黑龙江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黑龙江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和被告领航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中航国铁(北京)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黑龙江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和被告领航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3元,减半收取计446.50元,由原告***负担334.11元、被告黑龙江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和被告领航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2.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3
发布日期 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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