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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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元博实业有限公司 西安大丰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西安大丰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元博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4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陕西元博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984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因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将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原告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2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