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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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平果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3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 二、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兴田的继承人)损失93189.13元(包括精神抚慰金1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损失121439.64元(共计214628.77元);由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损失52045.55元,被上诉人***、临清市交通联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诉人***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兴田的继承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688元,由被上诉人***、***、***、***负担2784元,由上诉人***及被上诉人***、临清市交通联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814元;二审受理费5467元,由上诉人***负担1161元,被上诉人***、***、***、***负担511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负担3795元。 上述应付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