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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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省东吉利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林省东吉利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返还原告***、***449000元。 二、被告***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50元,原告***、***负担3534元,被告吉林省东吉利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70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七日不交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请求。 |
裁判日期 | 2020-03-13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