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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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院依法诉讼保全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镇××公寓××幢××单元××室,因上述房产已被其他债权人抵押,且本案查封属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481民初26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12-10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