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10260号【一审案号为:(2019)粤0307民初2178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俞锴凯、朱浩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10260号【一审案号:(2019)粤0307民初2178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1-05-20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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