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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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10260号【一审案号为:(2019)粤0307民初2178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俞锴凯、朱浩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10260号【一审案号:(2019)粤0307民初2178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