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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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扣划的银行存款、无法处置的车辆和暂不处置的房屋外,被执行人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溧阳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0481民初8956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1-11-19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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