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诉称:被告因做生意需要,于2017年12月19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利息为每月2%,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照期限归还借款,原告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民事判决书。被告仍未归还尚欠款项,被告在向原告借款时双方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原告在被告未按时足额支付尚欠款项的情况下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对被告办理抵押的位于广州市从化区XXXX房的房产所拍卖、变卖所得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粤0117民初851号民事判决书;2.不动产权证;3.不动产抵押证明;4.借款合同。 被告答辩称:1.被告与原告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以其名下的位于广州市从化区XXXX房的房产以一般抵押形式抵押给原告借款50万元,抵押手续是原告与被告一同前往广州市从化区房管局办理的。2.被告因犯罪被羁押于佛山监狱,曾想通过出售上述房屋而偿还原告的借款,后未成功出售,现由法院依法处理相关的财产。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曾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9年2月20日诉讼本院,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做出(2019)粤0117民初8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浩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黄**偿还借款500000元;二、被告朱浩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黄**支付利息(利息以尚欠款项为本金,从2018年8月19日起至偿还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三、驳回原告黄**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9)粤0117民初851号民事判决书查明以下事实:1.2017年12月19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12月19日至2018年12月18日,被告以位于广州市从化区XXXX的房产做抵押,向原告提供担保,并于合同签订后,到广州市从化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告履行完毕合同止。借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执行。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借款和利息,故引致本诉。2.根据原告提交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及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流水明细显示,原告于2017年12月19日通过银行转账500000元给被告。 又查,根据原告提交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显示,被告于2017年12月21日将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位于广州市从化区XXXX房的房产以一般抵押形式抵押给原告名下,抵押权的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XXXX号,权利人为原告,义务人为被告,担保债权数额为50万元。 再查,为查明本案事实,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前往被告所被羁押的佛山监狱就本案向被告进行了询问,其陈述如下:被告与原告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以其名下的位于广州市从化区XXXX房的房产以一般抵押形式抵押给原告借款50万元,抵押手续是原告与被告一同前往广州市从化区房管局办理的。2.被告因犯罪被羁押于佛山监狱,曾想通过出售上述房屋而偿还原告的借款,后未成功出售,现由法院依法处理相关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在立案时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经审查本案案由应为担保物权确认纠纷。因2019年7月30日,本院出具的(2019)粤0117民初851号民事判决书已确定原告对被告享有的债权。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可以确认原告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位于广州市从化区XXXX的房产享有抵押权。截止一审辩论终结前,被告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已清偿原告的债权,则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原告就被告抵押给原告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的款项在其对被告享有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黄**对登记在被告朱浩辉名下的位于广州市从化区XXXX房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的款项,在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7民初8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原告黄**享有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受理费125元,由被告朱浩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