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皓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黄梅县濯港农机技术服务部加油站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黄梅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梅县濯港农机技术服务部加油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北皓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262584.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833元,由申请人黄梅县濯港农机技术服务部加油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1-10-15 |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