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福建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5285.1元(期间2017年1月至2019年11月19日)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该利息损失以5285.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20年1月5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

二、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福建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垫的公摊水电费600.6元、电梯年检维保费861.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该利息损失以1462.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20年1月5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

三、驳回福建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18元,由福建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51元,郑**负担67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11-18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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