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川山钻井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黄梅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对巧家县捌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成都川山钻井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6140203.20元、误工费120000元,共计734023.20元及逾期利息(以734023.2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5日起计付至偿清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由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对巧家县捌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成都川山钻井工程有限公司的案件受理费518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40元,减半收取计5570元,由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08 |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