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佛山市南海区国伟花木专业合作社 沁阳市沁杰物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榕山园林花木场 南京刚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沁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沁阳市山王庄怀姜源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国伟花木专业合作社、佛山市南海榕山园林花木场、南京刚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15000元,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沁阳市沁杰物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能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21-11-18 |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