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高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南丹高峰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高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南丹高峰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835264.74元的财产(具体查封财产数额及财产类型以查封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案件申请费4696元(申请人已支付),由申请人广西高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1-04-20 |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