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7710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77109.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5年10月27日起计至2018年8月21日止。);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34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15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