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 潍坊市住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 山东寿光巨能地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借款本金309137.05元及利息2528.70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4月11日,以后另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山东寿光巨能地产有限公司在最高债权额度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被告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与被告***、***、***于2011年3月11日在寿光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的寿光市巨能华府2号楼2单元602室的房屋抵押预告登记(证号为寿房预寿光字第2011071748号)合法有效;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75元,诉讼保全费2170元,由被告***、***、***、山东寿光巨能地产有限公司、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