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永丰县人民医院
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0090.6元;

二、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被告***139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元,减半收取计167元(原告已预交167元),由被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鉴定费600元(原告已全部垫付),由被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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