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楷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楷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运费24760元及利息(以2476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计22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