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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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奚**、陈**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624,753.60元; 二、被告奚**、陈**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利息44,789.36元、逾期利息5,264.07元及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欠款本息669,542.96元为基数,按《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 三、如被告奚**、陈**不履行上述第一至二项付款义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可与被告奚**、陈**协议,以被告奚**、陈**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室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本金最高限额7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上述第一至二项付款义务的部分归被告奚**、陈**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奚**、陈**继续清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5,166元,由被告奚**、陈**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