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安邦涂商贸有限公司
雅图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

雅图公司提供了《经销协议》《关于信用额的补充协议》、《客户对账单》等证据,证实邦涂公司拖欠货款50511.61元的事实,邦涂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无提出答辩,也无出庭辨认雅图公司提供的证据,故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证的权利,故一审法院对雅图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雅图公司请求邦涂公司支付货款50511.61元,理据充分,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至于雅图公司请求的违约金的问题,因《关于信用额的补充协议》,约定:“乙方逾期付款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总欠款额×万分之四×货款拖欠天数”,《客户对账单》上最后一笔发货是在,按双方约定邦涂公司应在60天内付款,故逾期违约金应从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以所欠货款50511.61元为基数,自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利率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邦涂公司欠雅图公司货款50511.6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欠款50511.61元为基数,自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利率每日万分之四计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雅图公司。

二、驳回雅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47.60元(雅图公司已预交),由邦涂公司负担。雅图公司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647.60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邦涂公司应向一审法院补缴一审案件受理费647.60元。

二审中,雅图公司没有提交证据;邦涂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微信聊天记录,2.《经销协议》、《附录》、《补充协议》、《关于信用额的补充协议》和《关于运输条款的补充协议》,以证明双方关于交易中有关返点及其他约定情况。

对邦涂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其中对证据1,因高磊谈话的相对方身份不明,雅图公司又不予确认,本院不予采纳;对证据2,雅图公司虽对该部分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部分证据属2016年度的经销及相关事宜的协议,与本案2017年度的交易并无关联,本院不予采纳。

经二审审理,本院依法确认一审法院所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一审送达程序是否合法;2.本案货款50511.61元是否应以邦涂公司主张的返利及退货金额折抵。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一审过程中,一审法院以法院专递方式先后按邦涂公司的登记住所地和《经销协议》约定的邦涂公司通讯地址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应诉材料,其中按登记住所地送达的邮件记载“原地查无此人”、“原书地址不详”后退回一审法院;按《经销协议》约定的邦涂公司通讯地址送达的邮件收信人信息中记载了法定代表人高磊的电话,该邮件记载为“拒收”后退回一审法院,应视为已向邦涂公司送达。一审法院据此按开庭传票记载的日期开庭审理本案,程序合法,本院予以认可。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双方2017年3月28日签订的《关于信用额的补充协议》约定,雅图公司在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给邦涂公司10万元为期60天的信用额支持,邦涂公司可以在该信用额度内先货后款,邦涂公司逾期付款的,雅图公司有权立即中止供货,甚至停止供货。根据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12日签订的《雅图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客户对账单》,邦涂公司至2017年6月30日共欠货款149927.21元。此后邦涂公司仅支付了99415.6元,尚余50511.61元未付,依上述补充协议的约定,雅图公司有权在2017年6月30日的60天后中止或停止供货。邦涂公司主张雅图公司擅自终止合同构成违约,但未对其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据此主张以积压货物退货折抵欠款,本院不予支持。至于邦涂公司提出以雅图公司应付返利约1.7万元抵偿货款的问题,由于邦涂公司未提供2017年度双方有关返利的合同等以证明双方就返利的具体约定,故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因本案系雅图公司以2017年度合同请求邦涂公司清偿货款的纠纷,若邦涂公司认为基于其他年度合同约定雅图公司尚有应付返利未付的,可另案主张权利。一审判令邦涂公司向雅图公司清偿货款50511.61元及相应的违约金,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邦涂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2.79元(西安邦涂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西安邦涂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4-28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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