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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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新纪元公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交通水西沟干部培训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交通水西沟干部培训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新疆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2,544.11元; 二、被告新疆交通水西沟干部培训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新疆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6,217元。 如被告新疆交通水西沟干部培训中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218,761.11元,应收案件受理费4,581.4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交通水西沟干部培训中心承担,连同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4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