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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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阳朔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偿还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666.78元及利息、复利、违约金、费用(利息、复利、违约金、费用以本金1666.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20年09月18日起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被告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