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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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云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湖北自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北云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湖北云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湖北云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为5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12月31日欠利息2153765元,此后利息按年利率9.1%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湖北云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夏**位于云梦县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A033191、A031667号,他项权证:鄂云房他证隔蒲字第××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享有的借款本息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施青元、湖北自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湖北云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应付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187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湖北云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李**、夏**、施青元、湖北自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