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云鹰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韦**向原告广西云鹰建材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

二、被告韦**向原告广西云鹰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借期内利息3809.32元;

三、被告韦**向原告广西云鹰建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

: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8日起至清偿借款完毕之日止,

按年利率15.4%计付);

四、被告韦**向原告广西云鹰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1000元;

五、被告韦**向原告广西云鹰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差旅费损失53.91元;

六、驳回原告广西云鹰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

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之日起二年内,向

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44元,由被告韦**负担232元,原告广西云鹰建材有限公司

负担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

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

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

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

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黄凭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覃相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

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

、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

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

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

17号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

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

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

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

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

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

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

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

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

席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广西云鹰建材有限公司,地址:广西隆安县那桐镇富侨大道65号,联系方式:1××××

法定代表人陈汝华。

诉讼代理人雷凯,律师。

被告韦**,男,48岁,1972年8月10日,地址: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66号8栋5

楼14号,广西云鹰建材有限公司诉

韦**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

黄凭(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

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广西云鹰建材有限公司诉称,。

被告

韦**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

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

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

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19
发布日期 2021-12-2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