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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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50,000元;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23,857.53元,并自2019年1月16日起以未清偿的借款本金为基准,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 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新疆大罗素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未来供应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争议标的额936,000元,核定给付778,857.53元,占争议标的额的83.21%,案件受理费13,160元,公告费320元,合计13,4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83.21%即11,216.71元,由原告***负担16.79%即2,263.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