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轮台支公司
新疆庆回归化肥有限公司
巴州西域鸿泰农资有限公司
类型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新疆庆回归化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巴州西域鸿泰农资有限公司退还货款1227000元,律师费61350元,保全担保费9240元,以上合计12975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9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庆回归化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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