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宾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温**偿还原告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49980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21年5月18日的利息(含罚息)为8455.9元,后续利息(含罚息)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自2021年5月19日起计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温萍、刘*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温萍、刘*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温**追偿。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208元,减半收取计604元,被告温**、温萍、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6-10
发布日期 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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