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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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彭**、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4月6日,利息为68784.72元,从2021年4月7日起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6.5996%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郭**、梁**对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郭**、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彭**、郭**追偿; 四、驳回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07元,由被告彭**、郭**、梁**、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08-27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