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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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纳兰河谷葡萄酒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纳兰河谷葡萄酒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二二二团固定资产价款3566641元; 二、被告新疆纳兰河谷葡萄酒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二二二团借款本金1992500元; 三、被告新疆纳兰河谷葡萄酒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二二二团葡萄款2460830.32元; 四、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二二二团借款利息2555817.33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4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新疆纳兰河谷葡萄酒庄有限公司负担37231元,被告***负担103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20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