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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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田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424573.46元,利息44120.83元,罚息21075.57元,复利5618.03元(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暂计至2020年7月13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拖欠的全部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0.904%计算); 二、被告田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前期律师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450元,保全费2902.97元,合计11352.9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田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