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西晋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太谷通宝醋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西太谷通宝醋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晋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40万元及利息(以24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被告山西太谷通宝醋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