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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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鼎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冠县支行 冠县新瑞木业有限公司 山东兴鼐薄板有限公司 聊城诚信精密薄板有限公司 山东犀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冠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东鼎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冠县支行借款本金19,99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10月18日按照年利率4.75%计收利息;以19,99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9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按照年利率4.75%计收利息;以19,99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在年利率4.75%基础上加收50%罚息;并按照合同约定计收复利,履行时扣除已偿还利息724,116.35元); 二、被告李东明、张丽芹、冠县新瑞木业有限公司、山东兴鼐薄板有限公司、聊城诚信精密薄板有限公司、山东犀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东鼎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740元,减半收取计70,870元,由七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