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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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被执行人已履行的及本院扣划已转交申请执行人的款项外,被执行人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4民终1026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11-25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