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被执行人已履行的及本院扣划已转交申请执行人的款项外,被执行人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4民终1026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1-11-25
发布日期 2021-12-2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