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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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木祥阁木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品卓源礼品包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定金36800元及占用资金利息(以368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9月15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8月31日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原告委托被告加工木盒。合同签订后,被告告知原告因被环保部门查封导致无法生产,并承诺在2019年10月15日退还原告已付定金,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能退款。 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未作出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31日,原被告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加工腾讯中国工商银行—黑色触感纸礼品木盒30000个,总价格276000元,30%定金82800元。原告主张签订合同后,双方重新协商,将定制数量变更为20000个,总价格为184000元,20%定金36800元。 2019年9月5日,原告转账支付被告36800元。 原告提交原告法定代表人蔡圳生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简东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简东方多次提出工厂自9月15日因环保部门查封不能生产,会退还原告预付款,并于2019年10月3日明确“3万多元的定金我会想尽办法争取在10月15号左右退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委托加工合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主张委托被告加工木盒,向被告支付定金后,因被告工厂被环保部门查封导致无法履行合同,要求退回定金,所有起诉状、证据副本等应诉材料已经送达被告,被告并无对此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证据佐证其已向原告退回定金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告诉请被告退回定金368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法定代表人在微信中承诺2019年10月15日左右退款,但被告至今未退还,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利息,应以368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0月15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总额以36800元为限,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限被告东莞市品卓源礼品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木祥阁木制品有限公司退还定金36800元; 限被告东莞市品卓源礼品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木祥阁木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368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0月15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总额以36800元为限); 驳回原告东莞市木祥阁木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5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