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04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优思敏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优思博学课外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优思博学公司、优思敏才公司返还我培训费54 681元及利息(以54 681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优思博学公司、优思敏才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29日,我与优思敏才公司签订了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交纳56 119元辅导费,优思敏才公司出具收据一张。后,优思敏才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教育培训服务,仅履行了部分课程辅导义务。2020年10月21日,我与优思博学公司签订了学员退费协议,约定优思博学公司退还培训费54 681元,但至今未履行,故诉至法院。

优思博学公司、优思敏才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和质证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9月29日,夏某作为监护人为徐*报名了优思敏才公司培训班,并以徐*(甲方,受辅导方)名义和优思敏才公司(乙方,优胜教育北京密云校区)签订优胜教育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夏某作为监护人在该合同监护人处签名并在甲方处签署徐*的名字,同时在该合同附件课时单价表上签字,确认培训课程为【4R】北京中心校常规课程(三类)_编号0710高一1对1全优课程,课时单价为360元。同日,优思敏才公司收取徐*交纳的辅导费56 119元并为徐*出具了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2020年3月,因疫情等原因培训班停止授课。

2020年10月21日,徐*与优思博学公司签订学员退费协议,约定:“徐*(甲方)与优思博学公司(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就甲方申请退费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以兹遵守:1.甲乙双方于2019年9月29日签订《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及其相关协议附件,甲方依照合同约定向乙方缴纳56119元,乙方向甲方提供了收据。2.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已经向甲方提供的教学培训服务价值共计1438元,剩余金额为54 681元,甲方知悉并确认无误。3.乙方应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60日内无息将本协议第2条确认的返还费用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徐*的母亲夏某在该协议监护人处签名并在甲方处签署徐*的名字,优思博学公司在该协议上签章。

2019年9月15日,本院向优思博学公司密云校区行政主管崔某了解情况,其称:“我和北京优胜教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优胜公司)签订合同,曾在优思博学公司担任班主任和行政主管职务,优思敏才公司和优思博学公司都是优胜公司名下的公司。因受优胜公司总部倒闭影响,密云校区无法继续开展培训,家长找到我,我核对课时后填写在学员退费协议上邮寄或者扫描报送总部,总部审核盖章后返回。我们也将欠付学生费用清单等相关手续报送给密云区教委职成科。”同日,本院到北京市密云区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密云教委)了解情况,职成科负责人向本院介绍称:“因为优胜教育总部出现资金链断裂等原因,密云校区受牵连无法开展培训。在我们要求下,优胜教育密云校区向我们报送了电子版的学员欠费清单。本院从密云教委职成科获取的优思博学学员退费名单载明徐*应退金额54 681元,已退0元,剩余金额54681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优胜教育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收据,学员退费协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优思博学公司、优思敏才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优胜教育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和学员退费协议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徐*依约向优思敏才公司交纳了课程费,但优思敏才公司因自身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课程服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向徐*退还剩余课程费;优思博学公司在学员退费协议上盖章视为其自愿承担退还徐*课程费的义务,因学员退费协议并未免除优思敏才公司的退款义务,故本院认定优思博学公司、优思敏才公司应当作为学员退费协议的共同退款方,共同承担退款义务。优思博学公司、优思敏才公司在与徐*达成学员退费协议后未按约定期限履行退款义务,应当继续履行,退款金额应以学员退费协议和本院从密云教委获取的优思博学学员退费名单载明的54 681元为准,故对徐*要求优思博学公司、优思敏才公司退还54 681元课程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徐*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根据学员退费协议第三条约定及协议签订时间可以确定优思博学公司、优思敏才公司应于2021年12月20日前履行退款义务,现因其逾期未退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徐*要求优思博学公司、优思敏才公司自2020年11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中,2020年12月21日之后的利息主张部分,符合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优思博学课外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北京优思敏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返还原告徐*课程费五万四千六百八十一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五万四千六百八十一元为基数,自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五百六十元(原告徐*已预交),由被告北京优思博学课外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北京优思敏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徐*。

案件受理五百八十三元五角一分(原告徐*已预交),由被告北京优思博学课外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北京优思敏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24
发布日期 202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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