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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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中昊世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高辉利豪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本案中,《保密居间协议》约定,高辉利豪公司积极配合中昊世通公司工作,高辉利豪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与中昊世通公司介绍的工程项目最终签署协议,均视为中昊世通公司居间服务成功,高辉利豪公司须按本协议约定将相应居间服务费支付给中昊世通公司。中昊世通公司按照上述协议约定义务,促成高辉利豪公司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公司)签订《分包合同》,中建三局公司亦已支付工程款,法院认定中昊世通公司完成居间服务的内容,高辉利豪公司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中介服务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现高辉利豪公司以中昊世通公司未促成调价协议的签署、未协助催要工程款为由,主张不予支付居间服务费,于法无据。 关于违约金,《保密居间协议》约定,高辉利豪公司应确保按时支付中昊世通公司居间服务费,如不按时支付以上居间服务费,高辉利豪公司须赔偿中昊世通公司伍百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延迟支付时,中昊世通公司将按照2%每一延误日收取赔偿金。法院综合同的履行情况、高辉利豪公司的过错程度以及涉案工程带给高辉利豪公司的实际利益等综合因素,酌定的数额适当。高辉利豪公司主张不予支付违约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关于向韩宝祥转账款项的认定问题,根据双方陈述及在案证据,高辉利豪公司主张2020年6月24日曾向中昊世通公司的股东韩宝祥转账100 000元系本案的居间服务费,但该款项并未支付至中昊世通公司账户名下,高辉利豪公司亦未举证证明韩宝祥认可该款项系代中昊世通公司收取高辉利豪公司本案诉争居间服务费,故高辉利豪公司的上述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故本院不予采信。 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高辉利豪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高辉利豪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高辉利豪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裁判日期 | 2021-12-27 |
发布日期 | 2022-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