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制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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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音像制品制作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精点蓝数码电脑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精点蓝数码电脑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计1510元,由北京精点蓝数码电脑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
裁判日期 | 2021-09-26 |
发布日期 | 2022-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