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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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越意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9年5月开始,被告向原告购买了价值9200元橡皮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于2020年1月20日支付了货款1200元给原告,尚欠8000元至今未予清偿。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十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越意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8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