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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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中止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37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录 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
裁判日期 | 2021-10-26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