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7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徐*、徐**、徐**、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徐**、徐**、周**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徐**、徐**、周**负担。

裁判日期 2021-12-27
发布日期 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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