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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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徐*、徐**、徐**、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徐**、徐**、周**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徐**、徐**、周**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12-27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