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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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和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5执3460号 申请执行人王建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 被执行人钱明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陈文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山西和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文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晋0105民初38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钱明轮、陈文国、史英明、山西和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期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钱明轮、陈文国、史英明、山西和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271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陈明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晓宇 |
裁判日期 | 2019-08-27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