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厦门鲁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惠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江西惠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72元,减半收取1586元,由上诉人江西惠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附录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裁判日期 2021-12-10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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