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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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厦门鲁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惠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案按上诉人江西惠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72元,减半收取1586元,由上诉人江西惠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附录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
裁判日期 | 2021-12-10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